部分省级人民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摘要(2007-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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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甘政办发〔2007〕152号)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做好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简化登记程序。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提供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少浮或下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农业担保公司也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支持其发展。
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级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落实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32号)
引导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省政府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由设区市政府进行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或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各级政府优先给予财政扶持。
支持开展农产品加工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储存、保鲜、加贴品牌商标等初加工服务,优先列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积极兴办以本社产品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切优惠政策。
强化科技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科技应用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的科技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所开展的相关培训,参照省级农民培训标准,纳入全省农民素质培训政策范围予以扶持。
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农产品优势区域建设、优势产业带建设、扶贫开发(以带动广大贫困户增收的种植业、养殖业)建设等工程项目,以及农、林、牧、渔等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基地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安排。
增强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定、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要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明确重点,分级支持,合力帮扶”的办法,由各级政府、部门重点扶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十一五”期间全省共扶持1500个。
改善信贷支持环境。涉农金融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等),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之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要。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给予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根据授信额度申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成立联保体,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形式申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享受有关政府部门相关配套贴息政策的支持;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С纸⑴┟褡ㄒ岛献魃绶⒄够鸹?,以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提供保险支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的保费补贴;涉农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各有关保险机构要为参加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便利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饲料业、林果业、牧业、捕捞业、农机作业、水利业及其他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
给予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用地,可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临时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以及相应的加工、贮藏等用电执行省电网售电价中的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5号)
加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力度。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也要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逐步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社会急需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优质农产品基地、农村沼气、养殖小区、技术培训、农业产业化等项目时,要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度,有条件的项目,还可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承担主体。
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农业、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依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国土部门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用地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只要不影响耕作条件,可参照临时用地的政策规定办理。工商部门要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依法免收登记费用。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陕政发〔2009〕19号)
改善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和成员资格条件,认真落实登记不收费、监管不年检的规定,大力支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实行项目倾斜。国家和省上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加大财政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商标注册等服务。市、县财政也要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各种服务。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可给予表彰奖励。
落实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ぁ⑴┠帘O找约跋喙丶际跖嘌狄滴?,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强化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贷款难问题。保险机构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服务。
保障用地用电。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予以解决。供电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加强人才支撑。鼓励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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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9〕105号)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整合中央、地方政府用于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统盘使用,建立长效的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每年安排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增长比例不低于用于支持农牧业发展的资金增长比例;州(地、市)、县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重点扶持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行为规范、示范带动力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重点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研发和推广、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农牧民的技术培训等方面。同时,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和使用商标,创品牌,创名牌。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被评为省级以上品牌、名牌和对当年获得“省级示范社”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以省政府名义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在认真落实好国家现行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好青政办〔2006〕70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有关税收政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牧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牧业用地管理,作为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牧业生产电价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畜产品,交通部门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水利、林业、扶贫、供销部门要改进支农方式,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支持力度,把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承担农牧业建设项目。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农业开发项目、科技推广项目、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以及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实施。对直接补助给农牧户的项目资金,量化成股份,统一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项目,充分发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部门积极构建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切实加大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牧户多以及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橹古┠撩褡ㄒ岛献魃缧庞闷蓝üぷ?,对县级示范社和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牧业保险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降低贷款门槛,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鸷头缦毡Vそ鸬攘显鲂欧绞剑约敖柚19?、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完善注册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规定,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要结合我省实际,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年检费用。凡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支持合作社实施农牧业标准化生产。有关部门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率先实行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指导帮助技术培训;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申报主体,通过标准化生产,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组织连锁超市,为市场与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疏通对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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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ぁ⑴┠帘O找约跋喙丶际跖嘌狄滴?,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设施农业用地和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除外),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机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时,有关部门要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通行优惠。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相关认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ひ约白⒉嵘瘫?,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证书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荣誉,要给予适当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有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和扶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经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等进行培训。实施“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时,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接受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
国家和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农机作业补贴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要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和增加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对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优惠。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大、信誉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保险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保险范围,积极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与重组。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ぁ⑴┠帘O辗窈拖喙嘏嘌狄滴褚约凹仪?、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产品及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县财政要设立并努力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农业服务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补助。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财政支农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拓展农产品市场。
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从2011年起,每年推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岗位500个,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省财政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经费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优化金融信贷等服务。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实施“便农支付工程”,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对于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给予利率优惠。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开展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试点。支持和引导农业担?;褂畔任┟褡ㄒ岛献魃缣峁┐畹1?。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予以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工商部门要加强登记材料审查,在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一站式服务。
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千分之五规??刂?,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桑、茶、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
减免有关规费。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对大学毕业生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预算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辅导员队伍和合作社有关人员的培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各市、县(区)财政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示范社专项扶持资金。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
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鸷头缦毡Vそ鸬攘显鲂欧绞轿稍贝钐峁┑1#辉市砼┟褡ㄒ岛献魃缡褂酶骼喾戏晒娑ê褪导市枰呐?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市级以上示范社给予利率优惠。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优先予以支持。对示范社作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优先承担建设项目。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示范社在农机购置补贴上给予累加补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省、市级示范社的种植、养殖基地及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储藏项目。
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晾晒场、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和要求,对设施农用地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的位置、面积、规模、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后,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1〕52号)
专项资金扶持。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规范化合作社建设规?;曜蓟祷?、构建营销体系、开展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贷款贴息等,推动合作社做大做强,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规范化合作社推进规?;曜蓟祷亟ㄉ?,创新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全面提升合作社的综合实力。
项目主体待遇。鼓励和支持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扶贫、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畜牧食品、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对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建立产权纽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归项目主体所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户较多的公益性工程,应作为合作社的资产,全体成员共有共享,并由合作社管理维护、经营使用。探索将财政性投入形成的资产转化为农民生产经营资本的实现方式,通过对外出租、入股等形式,让农民持续受益。
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38号)
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优先扶持合作社示范社、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社。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管好、用好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会同涉农部门共同搞好对合作社扶持项目、补助和奖励的申报、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中央和省支持的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项目和预算内投资项目,要优先委托和安排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合作社承担。
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和需要,研究制定支持合作社的信贷政策。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研究设立适合合作社发展需要的贷款项目。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制定合作社专项贷款指南,为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满足合作社小额贷款的需求。对于经营规模大、带动作用强、信用评级高的合作社,特别是县级以上示范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探索适应合作社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为具备条件的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落实税收、用地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税务、涉农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合作社履行税务登记和报税程序,确保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合作社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的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视为设施农用地,并按规划办理相关手续。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重点支持。
支持科技兴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科技兴社。农技推广机构要积极为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业科研机构通过资金和技术合作,与合作社联合建立技术服务中心、种子种畜生产服务中心、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治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推广机构在合作社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项目方面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申报农业科研推广项目。鼓励合作社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定,加快合作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登记服务。对于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申请冠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支持合作社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经营领域,允许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销售自产农产品。积极探索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允许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其业务范围按照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载明的业务内容核准?;芯坎扇∮行Т胧奖愠稍苯隙嗟暮献魃绲淖⒉岬羌?。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登记不收费。
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正确舆论引导和宣传,营造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纪检监察、物价、农民负担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变相增加合作社及其成员负担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
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继续执行近年来自治区出台的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和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各级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资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可优先给予项目扶持。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ひ约跋喙丶际跖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提供信贷支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支持的重点,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政策、操作办法。农村金融机构要会同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估和建档工作。鼓励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建立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补贴。
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场、发展特色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情况下,可依法优先安排,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股份合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经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生产设施排灌用电,执行国家农业用电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
完善注册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注册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年检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20天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减免有关规费。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睿て浜戏ㄈㄒ?,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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